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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审理后判决韦某向何某赔偿损失8376元。
何某诉称,2022年8月4日22时许,何某和其家人乘坐小型轿车回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锦绣北三巷北169号星海银沙房地产宿舍区门口住处,何某抱小孩从后排车位下车时掉落一串手链在地上,何某当时未察觉,径直离开。次日早上,何某发现手链遗失后,调取视频监控显示:当晚,何某抱小孩下车时掉落类似手链的案涉遗失物在地上后被韦某拾起。何某遂向大沙田派出所报警。后因双方协商无果,何某起诉韦某返还一串价值10470元足金手链。
韦某辩称:其于2022年8月4日23时在路上捡到的东西并非是何某的足金手链而是带有钥匙口的一条链条,其好奇捡走后到光亮处确认是不值钱的东西便丢弃了。何某提供的视频证据及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不能证明其所捡的就是何某丢失的足金手链。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在案证据,何某2022年8月4日在家门口不慎掉落的手链与韦某拾得的链条相吻合。因韦某自述称其已将捡拾的链条扔掉在不明处,故何某主张返还手链的诉讼请求无法实际履行。韦某拾到遗失物手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亦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造成物主何某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韦某承担 80%赔偿责任。
宣判后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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